一名瑞士籍男子26年前與台籍妻子在瑞士結婚,後來妻子罹患失智症,後來症狀惡化至完全不認識家人,丈夫雖然不離不棄照顧妻子,但後來心力交瘁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因失智症的影響,夫妻間長期無法溝通致感情疏離,婚姻已因此產生破綻,無法回復為實質夫妻,屬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准離婚。
失智症是不治惡疾嗎?
本件判決離婚的法條依據為何呢?民法第1052條的離婚事由分為第1項及第2項,其中第1項第7款規定,夫妻間一方有不治之惡疾時,他方得訴請離婚,但法官判離的依據並不是這款,為什麼呢?並非所有不治或難治的疾病都屬於「不治惡疾」,多數實務法官認為「不治之惡疾」,係指配偶患有為常人厭惡的疾病,且為現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期間內期待能夠治癒之病症,例如花柳病、痲瘋病、愛滋病等於人之身體機能及健康有礙,而為恆情所厭惡之病症,如果僅係生理機能上之缺陷,若無傳染他方之危險,縱屬不治,亦不能認為惡疾而為離婚之事由。而失智症並無傳染性,並不符合不治惡疾的定義,如果能據此離婚,恐怕有逃避配偶扶養義務的疑慮。
重大疾病而生的婚姻破綻,還是有機會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項為離婚事由的概括條款,舉凡任何重大難以維持婚姻(即所謂破綻)的事由,都有可能作為訴請離婚的依據,但是否足夠「重大」則由法官認定,而且實務認為,必須由過失較小的一方,始能提出離婚請求,否則法院也會駁回離婚之訴。以本件新聞的事實經過來說,法官雖然不認為失智症是不治惡疾,但因為病症的關係,夫妻之間已不存在情感交流,若強求丈夫不離不棄得照顧,實強人所難,已符合「因重大事由難而以維持婚姻」之要件,而失智症之發生,並不可歸責於夫妻雙方,在這種情形下,還是得以從寬認定丈夫並無過失,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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