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表示,依據婚紗攝影契約範本,若消費者已預約化妝、試穿、攝影后解約,需要付業者損害賠償的費用,但若還沒預約化妝、試穿,則還有協議空間。
張姓男子與未婚妻給婚紗攝影公司1萬元訂金,預定明年要拍婚紗照,月初兩人分手,張想討回訂金,但業者強調已保留婚紗款式,拒絕退費,經消保官調解,張未化妝、試穿,有協議空間,業者才同意改以等值西裝替代訂金。
茲 為 下 列 婚 紗 攝 影 ( 禮 服 租 售 及 拍 照 ) 事 宜 , 訂 定 本 契 約 , 載 明 雙 方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如 下 , 俾 資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條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所附表格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該表格所載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 二 條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品質無瑕疵。 第 三 條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繼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 四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者,甲方除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製作或修補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顯無意義者,甲方除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 五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六 條 甲方於約定之化妝、試穿、攝影等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甲方不於前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七 條 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選擇毛片,於約定之取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取回相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期日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應訂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雙方同意甲方不於第一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經保管六個月後得請求收取報酬及保管費,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 八 條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九 條 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同時交付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 第 十 條 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一 條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衣物、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第 十二 條 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第 十三 條 租借之禮服無滅失、毀損情形時,乙方應無息返還收受之押金。 第 十四 條 本契約共計乙式兩份,由締約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 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第 十五 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張男請消保官調解,業者提出幫張男訂製等價西裝來解決,他心想西裝平常都穿得到,便接受調解結果。消保官表示,依據婚紗攝影契約範本,若消費者已預約化妝、試穿、攝影后解約,需要付業者損害賠償的費用,但張男還沒預約化妝、試穿,還擁有協議空間。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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