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買秒退林鳳營牛乳,是否會構成刑事犯罪?

頂新劣油案無罪宣判引起社會關注及不滿,更有民眾利用Costco(好事多)會員機制發起秒買秒退,以求將集團產品林鳳營牛乳退回銷毀,除了引發輿論支持與反對的論戰,更有報導指出這種行為構成刑法355條間接毀損罪。然而,秒退行動真的會構成刑事犯罪嗎?

法律評析


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若以新聞報導中的解說來看,秒退民眾一開始就希望透過Costco與頂新之間的商業機制,以及會員得無條件退貨條款,使頂新必須承擔Costco生鮮品退貨後銷毀的損失,因此沒有真正購買的意思,意圖在損害頂新,因此新聞解說看似不無道理。

然而,「以

  • 詐術」在刑法上是有較為嚴格的定義的,所謂詐術必須是「傳遞不實的訊息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信該不實資訊為真實」並且「對被害人的財產作處分」,而若以Costco的情形而言,由於在其收取會員費與會員間成立契約關係時,即早已約定會員有權享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也因此會員購買時是否行使退貨的權利恐怕都不會影響Costco販售商品的決定;而換句話說,會員在購買與退貨時也是依循雙方間契約的約定行使權利,若要稱之為施以詐術恐怕相當困難。此外,秒退的參與者並沒有對頂新(實際上為味全)施以任何詐術,而僅是利用其與Costco商業模式上的弱勢以及契約上權利,達到使頂新依約吸收損失的效果,此種行為是否構成民法上的權利濫用乃另一個層面的問題,但是否構成犯罪,則似乎較無可能。

    退一步,縱使今天我們承認秒退行為者,一開始購買林鳳營牛乳的行為能夠構成施以詐術,然而在舉證上則會相當困難。簡單來說,刑事犯罪必須要證明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在無法證明時則必須謹遵罪疑唯輕的精神,在此嚴格的規範下,要如何證明購買者的主觀心理狀態,真的不是別有用意,而是根本故意且意圖施以詐術又損害他人,在實際操作上也相當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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