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林姓包租婆去年初和丈夫吵架後離家,丈夫意外從出租套房的走道監視器,發現錄下妻子穿細肩帶睡衣,自顏姓男房客房間走出,夫遂怒告兩人通姦。林女與顏男兩人坦承同居約2周,卻否認嘿咻,堅稱「女睡床,男睡地板」,雖說法離奇,但檢方考量全案欠缺體液DNA等性行為鐵證,目前仍予不起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透過這則新聞,有幾個部分值得提出來評析並與民眾分享:
一、
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本罪所保護的法益,乃男女婚姻家庭的美滿(我國尚不承認同性婚),故所謂「與人通姦」,只有在通姦者與相姦者互為異性的時候才會構成。不過,雖然同性間不會構成通姦,但還是會有民事上「
而所謂「通姦」,實務普遍認為,必須雙方性器官有接觸才算,如果只是口交、愛撫等,都不成立通姦罪。不過,縱使這些親密舉動不成立刑法上通姦罪,配偶還是有機會請律師協助,透過民事訴訟,向小三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少部分法官則認為通姦的定義應該和「性交」等同,只要以性器官或性器官以外身體部位、物品,進入或接觸他人之性器官、肛門或口腔都算,而且社會大眾觀念認為口交也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應構成通姦罪)
二、通姦罪是很特別的告訴乃論之罪:
本來告訴乃論之罪會有「告訴、撤回告訴不可分」的適用,也就是對共犯其中一個人提告或撤告,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而本罪雖然也是告訴乃論之罪,但特別的是,刑事訴訟法就本罪另有特別規定,如果是「對配偶撤回告訴」,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會及於另外的相姦人,等同只對相姦人提告,簡單白話來講就是:「可以只針對小三進行本罪之訴追」。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定,其目的是給夫妻間可以破鏡重圓的機會,同時又可以制裁破壞家庭美滿的第三者。但,事實上本條罪究竟有無存在的必要?家庭美滿真的可以用刑法來保護嗎?是有爭議的。然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只點到為止。
三、是否不被採集到體液或DNA,就不會成立本罪?
按照這則新聞來看,檢方考量全案欠缺體液DNA等性行為鐵證,予以不起訴,乍看起來好像只要欠缺「關鍵證據」,兩人隨便編個理由就沒事,但事實上不是這樣的。通姦案件本來就很難「抓姦在床」,未必每個案件都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通姦事實,所以事實上,如果檢方能掌握一定的「情況證據」,例如日記、情書、床單、臉書或Line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錄音帶、電話通話記錄、出遊照片,甚至透過行車紀錄器錄到出軌男女嘿咻聲音、談論性事感受等等內容時,這些都是很強的「間接證據」,檢方還是會依照這些證據予以起訴的。
既然現行法令還存在通姦罪,民眾還是應以夫妻關係至上,對自己的另一半忠貞,以免吃上通姦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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