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變本加厲,趁同居人(女童母親)不在,以暴力與口頭威脅等方式性侵女童,符合刑法第222條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及222條第5款:「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涉犯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宜蘭縣被害女童是在95年6月間,由母親帶著投靠到母親同居人吳某家中同住,沒想到卻因此落入虎口,當天晚上便遭到吳某猥褻;女童驚醒後出手抗拒,但吳某卻不罷休,逼得女童跑去跟母親同睡才暫時躲過吳某的魔掌。
不料被女童稱為「老爸」的吳某事後竟變本加厲,兩度趁著同居人不在家之際,以暴力、口頭威脅等方式性侵女童,小女孩還因此被迫逃往火車站躲藏,並以電話向母親求援;其母得知之後氣得找吳某理論,結果卻被痛打一頓,最後還是由友人陪同向警方報案,才讓吳某的惡行曝光。
吳某在女童剛搬來住的當晚對女童為猥褻行為,女童出手抗拒,但吳某尚不罷休,因其「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犯之」,觸犯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吳某變本加厲,趁同居人(女童母親)不在,以暴力與口頭威脅等方式性侵女童,符合刑法第222條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及222條第5款:「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涉犯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醒若有遭受同居一家的家庭成員(無論有無親屬關係)的施暴與威嚇,可以聲請保護令,或者與社會局或警察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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