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派友誘妻開房間拍照,觸犯妨害秘密罪

北市張姓男子為測試分居妻子忠誠度,找來蘇姓友人勾引妻子,張妻禁不起誘惑,去年8月與蘇男相約到六福皇宮用餐、開房間,蘇男趁張妻酒醉在床上脫光衣服時,讓陳姓、黃姓男子假扮徵信社員工,入房拍下張妻裸照後,與張男會合離開,台北地院昨依妨害秘密罪判張男3月,蘇男等3人各判拘役50天,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法律評析

妨害秘密罪是個常見而且容易觸犯的罪名,該條保障的是每個人所具有的合理隱私權不被侵犯,但由於現今社會普遍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容易被用來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者所不欲公開之活動行為,該條所謂的「

  • 非公開活動的行為」所指是活動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希望公開,而客觀之場所也足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就如同本篇報導,張男的妻子在旅館休息,該場所即一非公開的場所,而張妻在房內的活動皆屬於一非公開之活動,其隱私權應當受法律之保護,不管張姓男子如何主張其犯罪行為是因為懷疑太太對他不忠,配偶之間雖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但不得藉口因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而採取非法之手段來進行蒐證,其侵害手段已超越兩者保障法益的適當性、必要性及合比例性。當然,行為活動若是在公眾場合發生,則難以主張本條之保護,像是老公摟著小三在街上親吻,要怎麼拍、怎麼錄都不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實務上

  • 捉姦不成反被告的案例屢見不鮮,尤其以「通姦」這種高度隱密性的犯罪,蒐集證據更是困難重重,常可看到配偶告了另一方及小三(小王),卻反而被告妨害秘密、侵入住居、傷害等等刑責更為嚴重的罪名,因此在犯罪搜索偵查,刑事訴訟法已有周延的規定,捉姦並不一定要捉姦在床,進行蒐證時最好協同執法人員為之,否則僅協同徵信社而侵入,因此而構成侵入住居罪者大有人在。此外,實際上較常見的情形,並非捉姦於通姦行為人的住、居所,而是汽車旅館、酒店套房等處所,此種情形下若私自闖入,一樣會構成侵入住居罪。理由在於本罪所保障的是「個人的居住使用權」,因此居住使用場所所依附之房屋、建物,屬於誰所有,並不影響犯罪判斷,凡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入內者,皆會構成本罪所指之「侵入」,只是本件張姓男子進入拍照是獲得共同設計圈套之蘇姓友人同意而入內,所以不構成侵入住居罪,但仍構成上述之妨害秘密罪,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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