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偷看老公筆記,還加謾罵註記

男子的老婆擔任律師,應該不會不知道沒有經過老公的同意,拆閱老公婚前的書信、文件及日記,涉犯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三不五時打電話到丈夫工作的中科院檢舉,造成她丈夫精神承受不堪壓力

一名男子20多年前陸續寫下與女性友人交往的日記,被妻子開箱發現,夫妻倆竟為此走向離婚之途。郭姓男子,因不堪曾任律師的王姓太太翻閱他裝箱的日記後,對婚前交往女友一事批評「淫蕩下賤」等字眼,還長期對他精神騷擾及發黑函給大學校長、中科院長官醜化他,訴請離婚,高等法院認定夫妻兩人感情已嚴重疏離,難再共同生活,判准離婚。

法律評析

偷看另一伴手機或日記本,妨害秘密、婚姻破裂

男子的老婆擔任律師,應該不會不知道沒有經過老公的同意,拆閱老公婚前的書信、文件及日記,涉犯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吧?


而至於在老公日記上寫謾罵性文字,因為該名律師沒有散播於眾的意圖與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而在日記上寫字,雖然外觀令所有權人或使用者有所不悅,但並未造成致令不堪用的程度,所以不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但是謾罵性文字該案稱人「私生活淫亂」,並三不五時打電話到丈夫工作的中科院檢舉,造成她丈夫精神承受不堪壓力,其丈夫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請求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而該案律師的丈夫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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