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被刷掉,燒毀被錄用者機車,數罪併罰

周姓女子放火燒毀他人機車,將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導致公共危險,周女的行為同時成立刑法第175條放火罪與第354條毀損罪,但周女只有一個放火行為,故僅論以罪責較重的放火罪

八八風災後,雲林清潔隊釋出「以工代賑」的工作機會,一名周姓女子沒被錄取,竟然心生怨恨,縱火燒了另外2名被錄取人的機車;周小姐以為燒了被錄取的2人機車,他們就不能上班了,也沒人知道,結果她帶著酒瓶去買汽油的畫面,被監視器全都錄,難逃法網。

法律評析

放火燒機車,放火罪與器物毀損,科以較重之刑

本案中周姓女子放火燒毀他人機車,將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也就是導致公共危險,周女的行為同時成立刑法第175條放火罪與第354條毀損罪,但周女只有一個放火行為,基於刑罰的數罪併罰,應與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相當,故僅論以罪責較重的放火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毀損罪的部分則不再加以處罰。不過本案中周女是放火燒毀兩名被錄取人的機車,犯意個別,屬於兩個行為,所以應分別成立兩個放火罪,仍會被科處較重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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