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網路照片 小心侵犯著作權

溫女為網拍服飾之賣家,為了節省經費,擷取網拍A賣家的照片,作為自己的產品型錄。A賣家發現後,馬上向警局報案。

法律評析

為了保障

  • 著作人的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我國政府在民國十七年,就已訂定著作權法。隨著社會的演變,著作權的概念逐漸受到重視。因為著作權的型態呈現多樣性,舉凡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都屬於著作權的範疇,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3項規定,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的種類繁多,舉凡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皆屬之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皆屬之。


    本案例中,溫女未經同意,擅自將別人拍攝的照片,作為自己產品型錄的行為,因為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屬於著作權法內所規範的「重製」行為,又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所以

  • 觸法。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的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
  •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溫女任意將照片放到網路的行為,亦會觸犯同法第92條的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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