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親屬間之竊盜案件,需告訴乃論。另外還有親屬間之侵占、詐欺等案件,也都是屬於告訴乃論。這裡所指親屬,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血親或三等姻親
五等血親、三等姻親所犯竊盜罪是告訴乃論!紀姓男子去年元月侵入小嬸住處,竊走小嬸皮包內有現金、戒指、項鍊及證件,經調閱家中監視錄影畫面,懷疑是紀某所為,紀某否認犯行,仍被提起公訴,台中地院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因發現被害人並未提出告訴。
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親屬間之竊盜案件,需告訴乃論。另外還有親屬間之侵占、詐欺等案件,也都是屬於告訴乃論。這裡所指親屬,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血親或三等姻親。
此案警方依被害人之女報案,調閱監視錄影,並未傳喚被害人到案,而檢察官受理後有傳喚被害人但未到案,逕行提出告訴,未注意被害人與被告關係,經被告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及被害人戶籍謄本,確定雙方是三等姻親,另傳喚被害人到案,確定被害人並未提出告訴,此案因未具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
竊盜罪原屬公訴罪,但在上述狀況發生,變成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在知悉被告身份後,6個月內仍可提起告訴,被害人可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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