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而仿冒他人商標,都會構成侵害他人的商標權 不管是直接侵害、或是販賣、還是陳列仿冒商標的商品,都會構成刑事責任。
台北縣刑警隊日前在永和樂華夜市發現,一家以精品店為掩護的仿冒品店,利用店面作為掩護,拍下仿冒品的照片,以店內的手提電腦展示目錄給客人看,有意購買者,再帶到地下室看成品,每品價格約在定價十分之一。刑警隊查獲了各式名牌的皮件、服飾、名錶、鞋子等,市價超過千萬元,販賣業者被依違反商標法之規定移送法辦。
我仿冒但沒有賣啊,這樣也不行?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而仿冒他人商標,都會構成侵害他人的商標權,依法可對行為人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對於販賣仿冒他人商標的商品的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不管是直接侵害、或是販賣、還是陳列仿冒商標的商品,都會構成刑事責任。當然如果被害人一併提起民事訴訟,行為人還要負擔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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