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案造成4死22傷,台北捷運統一提出5227萬餘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北捷求償2062萬元,乘客與其家屬每人求償200萬至500萬元不等。日前報載有法界人士指出:「若鄭捷死刑定讞伏法,鄭捷的父母須負賠償責任,但對方若拋棄繼承,則一毛都不用陪,被害人可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基金』,但此基金是由國家編列預算,千萬補償金到頭來還是由全民買單。」新聞標題用了較聳動的字眼刺激閱試率,激起部分民眾的不滿情緒,不過事實真是如此嗎?或是說,我們應該用什麼態度來面對及保護北捷案的這些被害人及其家屬呢?
面對這類「刺激性」的報導,閱試者很容易被引導到撰稿者所設定的想法,例如從上面引述的文字可能達到的效果是:「鄭捷」→壞人;「一毛都不用賠」→為什麼不用賠,被害人怎麼辦;「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這是什麼制度;「全民買單」→太過分了,為何我要幫鄭捷賠償!所以,想要理性的看待這則報導,先試著平心靜氣地從三方面瞭解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
補償制度的意義
犯罪發生後,修補被害人的損失是回復原有安寧社會的首要步驟,被害人的損失可以透過多種管道修復,最自然不過的選擇是由加害人進行金錢上的損害賠償。然而,並非所有的被害人都可以得到損害填補,實際上只有很小比例的被害人可以得到所有賠償。追本求源,加害人可能根本沒有能力賠償, 甚至是拒絕賠償!對於被害人而言,提起訴訟僅具有限的作用,因為即使獲得勝訴判決,可能也無法從加害人處獲得賠償。因此,「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因運而生,透過國家預算或是國家設立的基金直接給予被害人經濟上的援助。俗語說:「各人造業各人擔」,或許有人會疑惑,個人就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乃是理所應然的道理,為何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糾葛,須由國家的經費支出?到頭來還不是全民負擔嗎?面對這個問題,或許我們可以這麼想,誰會希望自己是被害人?被害的風險存在於這個社會中,其實每個人都是潛在的被害人,如果大家可以用同理心、憐憫心關懷他們,每個人只要撥出一點點的所得,就可以給被害人更大的保障。
經費來源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是由各地的檢察署支付,經費除了來自法務部編列預算外,還有部分提撥自監所作業者勞作金、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的金額以及犯罪行為人財產沒收變賣等收入。事實上,法務部100年度預算共編列97億餘元,其中犯罪被害補償金預算僅編列5,000萬元,相較於99年度大減4億3,000萬元,但光是100年度實際核撥出的補償金就有近1億5,000萬元,協助400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屬度過經濟上的低潮期,所以其實並非所有的補償金支出都是由國家買單,犯罪行為人及受刑人仍負擔相當的程度。
千萬補償金?
考量到國家財政的負荷能力,目前我國的犯罪被害補償制度僅限於個人生命受到侵害、身體受到重傷害以及性侵害行為的情形,才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至於僅受有輕傷害者,則不在補償之列。而且補償金並非同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一樣,法官判多少就賠多少,而是有一定金額的上限,例如死亡被害人的遺屬最高可以申請到210萬元,受重傷的被害人,被害人最高可以申請到180萬元。報載北捷案4名死者遺屬可獲得約500萬元的補償,再加上重傷被害人獲得的補償金,似乎不可能如報導所言真有「千萬補償金」。
初步從這三個層面瞭解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後,再重新咀嚼這篇報導,或許會有不同的想法及感受。當然,犯罪行為人替自己犯下的罪過負責是理所應然的事情,至於父母或親友是否也應該負起責任,每個人或許有不同的想法,不過,怎麼協助及關懷被害人及他的家人,才是犯罪發生後的當務之急!
三讀修正重罪取消追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