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任職板橋地檢署執行科男檢察官蘇逸修,審核一名被告刑期時沒發現起算日寫錯,導致被告多關十天,獲板橋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三萬元。事後板院轉向蘇逸修求償一萬元,士林地院昨判決蘇逸修敗訴定讞。
本案即是因為當時負責發監的檢察官蘇逸修,沒發現內勤檢察官將刑期起算日誤寫為五月二十二日,就沿用錯誤日期將劉男發監執行,害他被多關十天。所以劉男可以依冤獄賠償相關規定請求板橋地方法院賠償,又板院於賠償後,亦可依前開規定向該負責發監執行的檢察官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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