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夫妻剩餘財產不包括1.因繼承取得之財產2.無償取得之財產3.慰撫金。所謂「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並無區分其係由何處受贈與而有所不同,縱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也包括在內,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作分配。
金大花與林大明於民國92年結為夫妻,但因感情不睦、結婚多年沒有生小孩,多年來雙方感情已破裂,達於無法維持婚姻之程度,雙方因此協議離婚,但是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爭執,因為結婚時,先生出資買了一處房產作為夫妻共同住所,並將房產名義登記在太太名下,後來的房屋貸款也持續由先生繳納,因此在離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雙方對該房產是否列入分配有爭執,原告遂提起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訴訟。
原告主張該房產雖然登記在被告名下,但是當初購屋資金和後續房貸繳納,都是原告支出的,該房產是因原告努力、貢獻而來,並且是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應將該房產列入被告的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原告贈與被告的房產,不用計入剩餘財產之列。
家事婚姻-因經濟因素訴請離婚勝訴,法院駁回原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