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暴力驅離 律師團聲請保全證據

      4月28日反核大遊行,群眾占領台北市忠孝西路警方出動噴水車、並採強力驅離手段。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認為,群眾是和平非暴力表達訴求,卻遭警方暴力對待,遂成立30人律師團聲討國家暴力,並赴台北地院聲請保全證據,請求法官強制保全警方當日的搜證錄影帶。

法律評析
      證據保全制度是透過公權力,防止證據滅失或證據發生難以使用情形的預防措施。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均有證據保全的規定,都是為了避免將來進行訴訟時相關證據遭他人破壞或是隨著時日消失,日後難以
  • 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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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情況需要透過公權力保全證據呢?例如本件由警方拍攝的錄影帶、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持有的病歷、網頁侵害智慧財產權或因網頁資料衍生民刑事訴訟案件時,針對該網頁資料的保存、發生車禍時由警方設置的路口監視器錄影帶等,相關證據由公家機關持有,或是持有人負有職務上保密義務(例如醫院、律師、會計師等),或是技術上難以由私人自行保存,需藉由專業及公權力介入。此時,就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6條之2、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219條之8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
     
          民事訴訟程序中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在起訴前或起訴後聲請;刑事訴訟程序,在偵查階段由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向檢察官聲請,又若在起訴後,則必須在第一次開庭前由被告、辯護人、檢察官或自訴人向法院聲請。
     
          私人也可以自行蒐證、保存證據,例如簡訊、臉書訊息或是line等通訊軟體的訊息,法律上並未規定私人自行取證的程序,但若使用錄音、錄影、照相設備蒐證時,應注意避免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竊視竊聽竊錄罪,常見的情況發生在通姦案件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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