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藤雄遭羈押 遠雄誰掌舵?

      日前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因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案遭羈押,遠雄經營備受關注,趙藤雄長子趙文嘉,近日以遠雄企業團副董事長和遠雄建設代理董事長的身份,和營建事業群總共10位一級主管,針對遠雄被捲入涉賄弊案,公開向社會大眾道歉。

法律評析
      有民眾以為董事長就是持有最多股份的人,這只是從結果面來看,事實上依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的產生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董事長的職權對內是
  • 股東會
  •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的主席,負有召集會議的權責,對外代表公司,且也需負擔公司負責人責任。若產生董事長的程序有任何不依法的情形,這個選舉結果就無效,必須重新選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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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長究竟是如何產生?任何人都可以當董事長嗎?當董事長生病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又該由誰掌舵穩住員工及股民的心呢?
     
          我國
  • 公司體制有四種,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選任董事長。董事長是由董事會中選出,董事會則是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年滿20歲,未經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成年人)選任至少三位董事組成,自然人董事不須具備股東資格,但政府或法人須為股東始得當選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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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由董事會選出董事長後,若「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例如董事長因案被押或逃亡,造成董事長暫時不能行使職權的情形時,可以依照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沒有副董事長或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沒有設常務董事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若董事長未指定時則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至於董事長死亡、解任、辭職,而公司尚未改選時,也可以依照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選出代理董事長暫時行使董事長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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