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道路上刻意阻斷交通,讓同夥可以盡情作甩尾、並排行駛、超速競駛的動作,不但擾人安寧,也違反刑法之規定: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其中的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台中縣民伍建龍去年8月,在中市科園路駕車,被控以蛇行、甩尾方式瘋狂飆車,檢察官認為此舉嚴重危及來往人車安全,請法官宣告沒收自用轎車,承審法官認定他所駕車子供犯罪所用,依公共危險罪將伍建龍判處拘役55日,並沒收車子,顯示檢審打擊飆車的決心。
(一)這些年來,有不少年輕人酷愛飆車,並利用假日集結,數十輛汽車群聚,在供公眾行駛的一般道路上刻意阻斷交通,讓同夥可以盡情作甩尾、並排行駛、超速競駛的動作,不但擾人安寧,也違反刑法之規定: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其中的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新聞中嫌犯之「飆車」的行為,雖然還沒達到損壞或壅塞道路的程度,但是仍足以危害往來人車的安全,符合「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要件,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而予以求刑。另外將有別於一般僅處罰行為人,此次還將汽車當成犯罪工作沒收,也更彰顯打擊飆車的決心,希望愛飆車的人還是到正式的賽車場上競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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