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未提撥勞退金 勞工可申訴

蘇男一年多前到一家補習班工作,月薪兩萬八千元,但老闆未提撥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僅從員工薪資中扣除提撥,蘇男幾次後,卻遭老闆辱罵,於是蘇男決定離職,但離職時沒領到年終獎金,老闆說年終獎金要任職滿兩年才有。退休金之部分蘇男越想越不對,因而向勞保局申訴。

法律評析

勞工

  • 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是為了保障勞工年老退休的生活,分為新、舊制;舊制是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僱主每月應負擔的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例如本件蘇男本薪兩萬八元,僱主每月至少要為蘇男提繳一千六百八十元退休金,且應從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提繳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且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取代《

  •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若僱主沒提繳至少百分之六退休金,勞工可向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僱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勞工做出不利處分。僱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每超過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滯納金最高為應提繳金額之一倍。僱主未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導致勞工受損害,勞工可提告向僱主請求

  • 損害賠償。另勞工可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至於年終獎金的部分,法律沒有規定僱主須給付或如何給付。

    ◎補充條文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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