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該名警察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偷取被害人的手機,依據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ㄧ。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桃園市大樹派出所呂姓員警,去年12月在盤查一位駕駛時,由於當事人沒帶證件,呂姓員警把車子開回派出所,不過駕駛後來卻發現,車內價值2萬元的高檔手機不翼而飛,清查手機發話紀錄後才發現,是被呂姓員警拿走,被檢方移送法辦。
該名員警在盤查汽車,發現當事人沒有攜帶證件,將車子開回派出所。事後,當事人車內價值2萬元的高檔手機不翼而飛,警方清查手機發話紀錄之後發現,原來是該名員警拿走,目前被檢方移送法辦。若真為該名員警所竊走,該名員警涉嫌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警察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說的:「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公務員,本案該名警察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偷取被害人的手機,依據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ㄧ。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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