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某電子廠陳姓工程師,愛上已婚女同事,儘管同事已明確告知自己已婚且不會與其交往,陳姓工程師竟尾隨同事追進女廁敲門,高喊「我要娶妳!我要約會!要跟你回家!」嚇得同事報警偵辦,新竹地院依跟蹤騷擾罪判處拘役四十天。(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一、性騷擾與跟騷之差別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有可能發生於同性或異性之間,以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在違背個人意願且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之性聯想的故意行為;跟騷是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兩者最大差異是跟騷行為更著重於對被害者隱私、安寧的影響,而且有持續、反覆的性質,手段也比性騷擾廣泛許多。
二、跟騷行為種類(參跟騷法第3條)
1、監視觀察: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尾隨接近: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歧視貶抑: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通訊干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寄送物品: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冒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三、違反跟騷法法律效果
被行為人跟蹤騷擾,可先向當地警方報案,警方受理後應立即初步偵查案件,若確認行為人確實有對被害人實施跟騷行為,警方應向行為人開立告誡書,告誡行為人不可再對被害人實施跟騷行為;行為人經警方告誡後兩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自身安全,如行為人後續仍有跟騷行為或其他違反保護令之情事,法院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參跟騷法第4條、第5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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