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兩岸通婚及跨國境婚姻生變後,時常會有雙方互相爭奪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情事,甚至發展成父或母未經協調就單方面將未成年子女移置於國境外的情況,造成兒童無法順利與一方父或母維持正常的親子人倫關係的情形。因此,內政部試著從事前預防及事後處理兩個方面來處理跨國境兒童監護權的紛爭。
行政院長昨(十八)日表示,由於兩岸通婚及跨國婚姻在我國已屬常態,所以發生兒童跨國境的監護權紛爭案件增多,因此指示內政部等相關單位針對跨境婚姻兒童監護權紛爭,按照個別案例的特殊性,朝納入民事及親子事項等兩岸及台越司法互助機制逐步推動,期望相關實務問題得以獲得適當解決。
內政部表示,會進行跨國境的監護權紛爭的研議,是由於兩岸通婚及跨國境婚姻生變後,時常會有雙方互相爭奪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情事,甚至發展成父或母未經協調就單方面將未成年子女移置於國境外的情況,造成兒童無法順利與一方父或母維持正常的親子人倫關係的情形。內政部目前正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務部、外交部等單位就跨國境兒童監護權紛爭的司法互助或相關處置進行研議。
內政部指出,政府現在的討論方向朝著從事前預防及事後處理兩個方面來處理跨國境兒童監護權的紛爭,就事前預防方面,將透過法院裁定限制爭端當事人出境,避免兒童未經他方同意就移置國外不歸,造成後續外交交涉上的繁雜手續;但是如兒童已被帶出國境外,對於與我國簽有雙邊協議者將透過(司法互助)機制處理,至於無協議者,則將依外交部循外交途徑來解決紛爭。
依照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即屬中華民國國籍,按此判斷跨國婚姻的子女應具有我國國籍,所以當夫妻雙方離婚時也應當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當。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或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酌定監護權的歸與。如此也才不會造成跨國境兒童監護權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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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源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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