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驚魂52天 被綁勒贖4億

擄人勒贖罪區分既遂或未遂,乃是以被擄者是否喪失行動自由,而處於加害人的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並不是以是否取得贖金為標準。中國共犯若在中國被逮,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中國受審。

國內驚傳第一起兩岸聯手擄人、將肉票丟包在無人島的恐怖綁票案。一名夏姓台商今年一月八日被中國及台灣黑道份子聯手擄走,勒贖人民幣九千萬元(約台幣四億四百四十二萬元),家屬心急如焚匯出約一億三千多萬元台幣。後因贖款被中國凍結,歹徒沒拿到錢,同夥又陸續被抓,夏男被囚五十二天後,昨凌晨被丟包在澎湖的無人小島險礁嶼,由海巡隊救出,兩岸十名綁匪則全部落網。

法律評析

擄人勒贖罪之構成要件與跨國審判

刑法第347條第1項:「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乃是擄人而勒贖,亦即綁架或挾持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被擄者以外的他人勒索贖金或財物。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擄人行為:是指加害人綁架被害,將被害人帶離其原本所處的場所,而置於加害人的實力支配下;或是挾持被害人,讓他留在原所處的場所,但是卻成為加害人用以勒索他人贖金或財物的人質。所以,本罪的擄人行為應包括綁架人質的行為或挾持人質的行為。

2.加害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擄人勒贖故意,包括擄人故意勒贖故意。「勒贖」就是要求以交付贖金換取被害人身體自由的意思。

擄人勒贖罪區分既遂或未遂,乃是以被擄者是否喪失行動自由,而處於加害人的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並不是以是否取得贖金為標準。本件夏姓台商於返家途中,被歹徒由原處所擄走,且遭囚禁月餘,而後因歹徒未拿到贖款才將夏姓台商丟在澎湖險礁嶼,夏姓台商顯已喪失行動自由,而置於歹徒的實力支配之下。歹徒要求贖金4億元贖金才肯放人,雖然最後並未取得贖款,但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故歹徒為擄人勒贖既遂。

擄人勒贖多半都是數人共同實施,或數人分擔擄人、看守人質,取贖等工作,這數人主觀上有共同的行為決意客觀上共同實行或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共同正犯。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歹徒等人涉犯擄人勒贖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其餘中國共犯若在中國被逮,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中國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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