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見受插管的父親,不忍其痛苦,擅自替他「安樂死」,觸犯刑法第272條第2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犯,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官考量到他是為了想讓父親免於受苦,其情可憫,而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之。
署立桃園醫院昨發生兒子意圖毒殺父親未遂案,涉案的王姓男子被護士察覺,奪下裡面是甲苯的針筒;王供稱,自己患大腸癌第三期,深知久病痛苦,不忍讓插管的父親受苦,才想讓父親「安樂死」。
王姓男子有兩個姊姊、一個妹妹,他排行老三是家中獨子。三姊妹說,「我們相信他的動機,但也因此更難過!」父親插管意識不清,但家人不會放棄急救,「弟弟也是好意,不會怪他。」
該案,兒子如果經過父親囑託而使用甲苯,助其自殺,則該案觸犯較輕的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本案,兒子見受插管的父親,不忍其痛苦,擅自替他「安樂死」,雖然殺人未遂,但是仍然觸犯刑法第272條第2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犯,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而法官可能考量到他是為了父親生病而想讓他免於繼續受苦,其情可憫,而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酌量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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