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嫌犯涉嫌佯稱可獲加倍利潤來誘騙被害人幫她繳納遺產稅,使被害人因為貪念而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的處分,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苗栗警分局會同檢警調破獲以林姓嫌犯為首的詐騙集團,林女目不識丁且只講台語,卻靠著三寸不爛之舌,佯稱可獲加倍利潤來誘騙被害人幫她繳納遺產稅,事後再假冒法官威脅加碼付款;還有被害人甚至被拉進集團協助「遊說」其他被害人,六年來卅多人被騙,不法所得逾一億四千萬。
詐取被害人財物之後,又冒充法官,觸犯刑法第159條冒用公務員官銜罪,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但她的目的在於假冒法官可以方便繼續詐騙,所以假冒法官的部份,屬於不罰之前行為,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即為足夠。而某些被害人後來被吸收來這個詐騙集團裡面,是他參與犯罪的程度,輕者且以幫助他人(指主要犯罪者)之意思為犯罪,論以幫助犯;重者且以完成自己犯罪意思,論以共同正犯。
房仲只報告「締約機會」仍可索取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