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法官認為死者是因不熟悉環境,不慎踩空而摔倒,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無因果關係,因此駁回該訴。
廖姓婦人去年1月底到永和警分局中正橋派出所指認竊盜案嫌犯,不慎自派出所樓梯摔下不治,家屬認為警方照明設備和樓梯管理有缺失,訴請國家賠償800多萬元;法官認為廖婦未注意而踩空摔落,昨天駁回國賠之訴。
廖婦去年1月29日下午目擊一起竊盜案,受永和警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員警請託,到派出所協助指認竊嫌;她到派出所地下室製作筆錄時,在通往地下室的樓梯口跌倒墜落。
他的家人認為是因通往地下室的樓梯口有飲水機妨礙通行,且樓梯沒有扶手、防滑條和充足的照明設備,才會害廖婦跌倒墜落。但新北市警局表示,派出所的地下室是員警辦公用,並非公共設施,且派出所是領有使用執照的合法建物,樓梯踏階設有金屬止滑條,照明設備正常。
法官調查後認為,經勘驗相關光碟及驗屍報告,廖婦是踩空摔落並非滑倒,意外與此樓梯有無貼防滑條無關,亦即兩者間並無因果關係;且派出所通往地下室的樓梯在後門旁,案發時間為下午3時,員警打開後門有自然光線進入,因此判定廖婦是因不熟悉環境,不慎踩空而摔倒,因此駁回該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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