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封殺裝鐵窗住戶,判賠9萬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住戶違反規約安裝鐵窗,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理,且加裝鐵窗的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或可訴請法院拆除,管委會不用此救濟方法,反而選擇取消住戶大門感應扣的手段,嚴重侵害住戶財產權,縱使規約有約定不能加裝鐵窗,也算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何男法拍購買台中市的某公寓十樓,在外牆加裝鐵窗,被管委會認為違反社區規約,取消他進入社區大門的感應扣,何男提告,要求管委會賠償租金損失,法官判決,依每月租金六千餘元計算到上月為止,管委會及七名委員須連帶給付何男十四個月共九萬餘元,若本月仍未給付,則須給付至何男的感應扣恢復有效為止。

法律評析

管委會之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法官認為,該社區仍有不少舊有住戶安裝的鐵窗,管委會為保護大樓整體外觀利益,禁止住戶新安裝鐵窗,這和住戶的房地所有權比較而言,顯然較輕微,也就是不能為了保護大樓外觀的利益,而妨害住戶對其房子行使所有權(取消其磁扣感應讓住戶不能自由進出大樓)。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住戶違反規約安裝鐵窗,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理,且加裝鐵窗的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或可訴請法院拆除,管委會不用此救濟方法,反而選擇取消住戶大門感應扣的手段,嚴重侵害住戶財產權,縱使規約有約定不能加裝鐵窗,也算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規約不能侵犯住戶權益,尤其是感應扣消磁等於剝奪住戶的房屋使用權,類似案例,法院幾乎都判管委會敗訴。住戶可自訂社區規約,但須向主管機關報備才有效,而規約內容須符合比例原則,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否則會被判定無效,徒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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