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有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違者可能遭裁處3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嚴重導致兒童死亡者,則面臨刑事責任。
花蓮縣一名懷有八月身孕的二十六歲媽媽,昨天在浴缸放了約十公分高的水,幫快兩歲的女娃及十月男嬰洗澡後,先回廚房煮飯、再進房間拿衣服,不料,小女娃因好玩打開水龍頭,浴缸水位漲至三十五公分,致使男嬰慘遭溺斃,女娃大哭,媽媽趕到浴室,雖趕緊抱起男嬰報警送醫,但男嬰仍不治。
母親因為疏於照顧小孩,導致悲劇發生,已經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100年11月30日已將本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還涉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嫌,將面臨五年以下的刑責,但檢察官應會斟酌婦人的家庭狀況及並非故意情節,給予緩刑。至於開水龍頭放水的女童,因屬法律上無責任能力的人(未滿十四歲者是無責任能力人),不必負擔刑事責任。
家長常認為家裡是最安全的環境而疏於照顧,加上現今社會雙薪與單親家庭愈來愈多,父母無暇照顧讓孩子落單,致使幼兒居家事故層出不窮。嬰幼兒居家常見事故例如跌墜、撞擊、燒燙、割刺、溺水等,許多關鍵因素都是「讓幼兒獨處」及「離開視線範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明文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讓幼兒獨處等於犯法行為,為人父母絕對要注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9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 51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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