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放縱妻子外遇3年,通姦不起訴

台北市已婚簡姓婦人2008年和王姓男子外遇,兩人同居多年還生下一女,直到去年簡婦丈夫才怒控兩人通姦。士林地檢署發現,簡婦丈夫知情多年,還替兩人女兒請領低收入戶補助,認定他自始縱容妻子外遇,依《刑法》縱容配偶外遇不得提告規定,不起訴兩人。

法律評析

配偶外遇時,如果選擇原諒則不能再提告通姦罪

簡性婦人固然因為外遇而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但是本罪在同法第245條第2項另有規定如果觸犯該罪而經配偶縱容或宥恕的話,就不可以再提出告訴了,因此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的第255條第1項之其他法定理由(即上開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規定),而逕予以不起訴處分。

[通姦罪除罪化]:2020年5月29日通姦罪在刑法上已廢除,但配偶若與人相姦時,仍可透過民事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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