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對愛慕者的想像,化成文字公開刊登或投稿,不論內容是否為真,都有可能觸法,若指名道姓陳述非屬事實的想像,就會構成誹謗罪;若未指名道姓也未影射,而想像杜撰兩人已發生親密關係的文字,就屬於「小說」,應不構成誹謗罪。但若寫得太情色且對外散布,仍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最重可判兩年。
已婚王男因看病認識診所女藥劑師,追求對方遭拒後,竟用化名投稿《蘋果日報》人間事專欄,把幻想與對方瘋狂性愛的情節寫成煽情故事,還寫出女主角真實名字,女藥劑師為捍衛名節提告,地檢署認為,王男虛構的文章已損害女方名譽,依誹謗罪起訴他。
如果愛慕一個女子,單純在腦海中想像、未對外散布,不論怎麼想,都不構成犯罪,但若將幻想的內容以文字敘訴對外投稿描述兩人交往,甚至無中生有,說已跟對方發生親密關係,是以散布文字毀損他人名譽,則會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將對愛慕者的想像,化成文字公開刊登或投稿,不論內容是否為真,都有可能觸法,以本案為例,檢察官認定王男寫的內容不是事實,對當事人名譽造成貶損,故依誹謗罪起訴。就算寫的是真有其事,但內容與公益無關,而是涉及私德,則還是有可能觸法(規定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
若指名道姓陳述非屬事實的想像,就會觸法,若未指名道姓也未影射,而想像杜撰兩人已發生親密關係的文字,就屬於「小說」,應不構成誹謗,但若寫得太情色且對外散布,就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最重可判兩年。
一、普通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第1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加重誹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猥褻物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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