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網路是公開園地,因此在網路上罵人仍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本案即為事例。此外,除了刑事責任,公然侮辱他人,在民事方面也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彰化縣1名張姓少女疑似和另名鄭姓少女有糾紛,鄭女在張女的部落格上留下「智障」等有不雅字眼的文章,張女提告要求賠償。法院判決鄭女需賠新台幣5萬元。
原則上公然侮辱都需要指名道姓才可認定為公然,而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情形,至於侮辱則是指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因為部落格是可以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公開場合,故鄭女在張女的部落格留下不雅的字眼,是可被多數人共同看到的,有符合公然之要件,因而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逛部落格在訪客留言版出言不遜,涉及人身攻擊,則因為網路是公開園地,因此仍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最常見的是署名OOO便公然張貼髒話,警方仍可透過發訊網址追查何人,即使沒有登入也還是抓得到人,因為網路上還是有所謂的IP位址可以查到來源。因此在他人部落格欲留有貶損他人人格的話語前應該三思。
公然侮辱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賠償。提醒民眾,不要因一時意氣用事或為了發洩情緒辱罵他人,不然官司纏身更是得不償失。
袋地通行權,雙方權益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