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檢驗,代檢收費遭質疑

國內從96年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規定大客車、大貨車和聯結車等大型車,應裝設具有連續紀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但監理單位目前尚未購置行車紀錄測儀,故委託民間業者代檢,每兩年驗一次要800元,且不能與大型車定期檢驗同時辦理,引來「一隻牛被連扒兩層皮」的批評聲浪。

法律評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

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1萬2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紀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9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

大型車行車紀錄器,功能可說是汽車的黑盒子,藉由發動引擎隨即可以記憶行使里程、行駛時間、速率等功能,當意外發生後,可判讀事故當時的行車狀況;因此,為了客運乘車安全及有效管理危險駕駛行為,公路總局從99年起分年以公共建設預算約150億元,執行補助國內公路客運業者全面建置車載機(包括GPS、GPRS、數位式行動車紀錄器等)約6千台,預計明年底就能全部完成。這套「公路客運動態資訊系統」能提供乘客安全與服務保障,當車輛發生故障或事故時,監控中心即時因應處理,降低乘客不便與危險,降低肇事率及事故死亡率。

公路總強調,廠商應有合理的收費,貴或不貴,由市場機制決定,「要求降價,不是主管範圍」。此外,警方也表示,許多駕駛人為車禍時保全自身權益,會購買坊間俗稱的「行車影像紀錄器」,目前政府並無統一規範市售的行車影像紀錄器規格,事故發生時,行車影像紀錄器只能作為供詞佐證,也無絕對法律效力,與大型車行車紀錄器具有法律效力,有所差別。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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