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力膠非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所列舉的毒品所以應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藥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會不會太囂張了? 台中市有一名男子竟公然在街頭,邊騎腳踏車邊吸強力膠,或許是因為神智恍惚,他還摔了一跤手臂流血,但是他一點都不覺得痛,男子騎單車邊吸膠的過程,全被媒體拍了下來。警方表示,吸強力膠違反社會秩序法,可以處以罰款或拘役,雖然只算微罪而已,但是像這樣吸膠之後神智恍惚亂騎車,可能害人害己。
而該名男子雖然有吸食「與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為駕駛。但是腳踏車是屬於人力交通工具,非動力交通工具,所以自然不能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處罰。醉態駕駛並非只有酒駕,吸食違禁藥品或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也是會有觸法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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