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認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屬父母專屬權,即使婚外情的生父也無權置喙,理由在於,這樣可避免因訴訟破壞他人婚姻的安定、家庭的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的權益,如讓生父隨意可提起相關訴訟,不但須揭發他人婚姻不忠的隱私,還須主張自己介入他人婚姻的不法行為,違反社會一般價值,因此加以限制。
一名女子離婚後邂逅一荷蘭青年,後來女子又和丈夫復合結婚;但女子難忘情郎,再婚後到荷蘭和對方相會懷孕,生下一個金髮碧眼女娃,其夫雖知戴綠帽,但因膝下無子女,甘願做「洋娃娃」的爸爸。荷蘭情夫乃跨海來台打官司,爭孩子親權,但遭夫妻聯手抵制。法官認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的女孩屬婚生子女,駁回荷蘭情夫之訴。
我國目前採「婚姻登記制」,新人到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法律效力,依照我國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案中,法官據此推算受胎日,因此認定女娃是此對台灣籍夫妻的婚生子女。
再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目前看來,此對台灣籍夫妻不太可能自提否認之訴,也因此,荷蘭籍男子只能寄望此名小女生成年後提出,但依法若成年後2年內未提出,即逾時效。
對於為何親生父親不能爭取孩子認祖歸宗,大法官會議曾為此作出釋憲案,「釋字第587號」認為,這樣可避免因訴訟破壞他人婚姻的安定、家庭的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的權益,如讓生父隨意可提起相關訴訟,不但須揭發他人婚姻不忠的隱私,還須主張自己介入他人婚姻的不法行為,違反社會一般價值,因此加以限制。
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屬父母專屬權,即使婚外情的生父也無權置喙。以此案為例,若這對夫妻任何一方都未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只能等小孩成年後,自己決定是否認祖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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