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以惡作劇的心態上網竄改同學的課表,此行為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之規定。刑法§359未經允許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本條文係規定於處罰行為人的「行為」,至於其是否存在真實惡意,則在所不問。
學期末、開學前都是大學生選課的重要時機,往往不小心錯過就影響到下學期的課程安排。一名女大生想惡作劇,在未經同學同意的情況下,輸入同學的帳號、密碼,替同學退選已經選好的課,被害人隔天登入才發現,跟學校反應,校方報警後才發現,發現竟然是同學惡作劇,女大學生事後被一狀告上法院,後悔但也來不及了。
女學生以惡作劇的心態上網竄改同學的課表,此行為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之規定。刑法§359未經允許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現行條文的規定,本條文係規定於處罰行為人的「行為」,至於其是否存在真實惡意,則在所不問;同時,入侵他人電腦、未經允許擅自變更、刪除他人電磁紀錄、干擾他人電腦等行為,於本罪章皆有處罰規定,但須由被害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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