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所為是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普通受賄罪)是指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台中市府前建照執照審議委員王捷涉嫌利用權勢,以「假合作、真索賄」的手法向有案送審的建築師「打秋風」,兩個月內向六名建築師索賄,其中三名建築師被迫付了共四十一萬元給王,雖然王最近發覺東窗事發將賄款全數送回,廉政署中區調查組獲悉後趕緊收網,昨天依貪污罪嫌向法院聲押王獲准。
因建照審議會預審採取「共識決」,只要有一名委員投反對票,案子就會退給建築師,對建案申請執照影響甚大,王捷因此在七、八月間,利用建築師申請獎勵容積率提高案件時,親自向六名建築師索取賄賂。
王捷所為是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普通受賄罪)是指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謂「職務上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並不違背其職務者。「要求」是指行為人(公務員)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行為人只要有要求的意思表示,即成立貪污罪,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期約」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行使賄賂之人)約定給付之意思,雙方已達成共識,但尚未交付。「賄賂」是指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其他不正當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而言,如免除債務、出國遊玩等娛樂享受亦屬之。再來,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行為人的職務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方能夠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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