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恐嚇罪中的恐嚇,只要行為人之惡害通知已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感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之虞即構成本最,而不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客觀上發生危害為要件。
男子因投資糾紛,以電影《投名狀》台詞《亂我兄弟者,必殺之》傳電話簡訊給對方,對方認為遭恐嚇提出告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傳簡訊的男子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35歲李姓男子與周姓同事因投資起糾紛。李姓男子在去年8月27日,仿電影《投名狀》台詞「亂我兄弟者,必殺之,記得嗎?」以簡訊傳送給同事,同事認為遭恐嚇而報警。李男坦承傳簡訊,但認為這是提醒,不是恐嚇;但法官認為「必殺之」有意圖加害他人生命之意,已使對方心生畏懼,構成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該規定所謂恐嚇只要行為人之惡害通知已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感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之虞即屬之,不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客觀上發生危害為要件,故本案中,李姓男子以「亂我兄弟者,必殺之,記得嗎?」這句話傳簡訊給周姓同事,法官認為「必殺之」有意圖加害他人生命之意,已使對方心生畏懼,而構成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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