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貪污,應係指獲取他人具有對價關係之財物或利益,而為職務上合法或違法之行為,而今被告所獲之財物並非由其所勾結之人所提供,故其應非屬貪污。本件被告黃明福於任職玉山董座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而虛立帳目,進而依此取得職務上所得保管之公款,並私自挪為己用,實應論以業務侵占罪。
私立玉山高中前董事長黃明福任職期間,涉嫌把學校公款當成私人提款機,詐領及侵占工讀生補助款達一六三五萬多元,台中地院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業務侵占判處四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黃明福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擔任玉山高中董事長,卻把學校當成私人財產,公私不分。包括勾結立鄉公司廖世霖虛開發票,佯稱是玉山高中綠美化工程款,詐領兩百卅三萬餘元,又詐得行政大樓工程款一一一八萬餘元。
另外,營造公司回饋玉山高中的款項一千多萬元,黃明福從中侵占八十九萬元;另九十二年間受教育部委託辦理災區受災學生工讀補助,竟勾結會計黃惠君虛報工讀生名冊及時數,侵占入己。許多學生沒領錢,卻收到扣繳憑單,家長提出質疑,此部分侵占一百九十四萬餘元。
法官指出,黃侵占款逾一千六百萬元,這些錢來自政府公帑、各界捐款等,被告利用職權隨意侵占、挪用,又矢口否認犯行。被告所為不屬貪污治罪條例,所犯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業務侵占罪。
所謂貪污,應係指獲取他人具有對價關係之財物或利益,而為職務上合法或違法之行為,而今被告所獲之財物並非由其所勾結之人所提供,故其應非屬貪污。又其係利用職務之便,而將該因業務之關係而持有之他人之物,變為以自己所有之意思而持有,應屬業務侵占罪,本件被告黃明福於任職玉山董座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而虛立帳目,進而依此取得職務上所得保管之公款(即玉山高中綠美化工程款、行政大樓工程款、部分營造公司回饋玉山高中的款項、及教育部委託辦理災區受災學生工讀補助之款項),並私自挪為己用,實已該當本罪。
被告涉及罪名包括違反商業會計法、業務侵占罪及背信罪等罪名,惟實務上認為業務侵占罪相對於背信罪屬法條競合中之特別關係,只適用侵占罪,不另論背信罪名。至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和業務侵占罪部分則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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