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除符合法定離婚事由外,若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也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而判斷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即在判斷「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標準去作觀察,該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任何人處於此一情況,均皆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思之程度而定。
台中男子楊善淵因註冊社群網站facebook,被妻子懷疑有外遇而訴請離婚,但妻子賴佩良拒離婚,還指丈夫在facebook「感情狀態」欄填「單身」心態可議,台中地院認為,兩人只看到對方眼中的1粒砂,卻看不到自己眼中的橫樑,對婚姻裂痕均有責任,判准兩人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所謂「重大事由」,係由法院於具體案件中判斷「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標準去作觀察,亦即觀察該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任何人處於此一情況,均皆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思之程度而定。又依現行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一方有過失,一方無過失,有過失之一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雙方都有過失,過失較大一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若雙方都有過失且過失大小一樣,則任何一方皆可提起離婚訴訟。
本案中,楊男與其妻因工作分隔兩地,只做假日夫妻而爭執不斷,復因先生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之感情狀態顯示為單身,而發生嚴重肢體衝突,甚至於開庭時互指不是、劍拔弩張,兩人之婚姻已生破綻而顯無回復之望,故法院即依此而判准兩人離婚。顯然法院認為兩方對離婚事由皆有過失,且客觀上已難以維持婚姻,故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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