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僱主多次言語騷擾,並熊抱、襲胸女員工,恐已涉嫌強制猥褻罪及強制觸摸罪。
新北市一名女子擔任花店助理期間,遭僱主多次以「會不會幫男朋友口交」、「穿什麼顏色內衣」等言語性騷擾,兩人外出工作時,甚至遭僱主熊抱、襲胸,她身心受創離職報案並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昨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重罰僱主二十五萬元。
僱主強抱襲胸之行為,可能觸及《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行為是指非性交行為,但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之行為。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此為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行為的刑罰規定,稱為性騷擾罪或強制觸摸罪。
本案於召開就業歧視委員會時,該僱主仍堅持不道歉,毫無悔改之意,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2項或第13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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