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和公司女協理三人把鐵門拉下,不讓洪女離去之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彰化縣員林鎮一家建設公司董娘(吳女),因懷疑老公和年輕售屋小姐(洪女)有染,帶女兒(朱女)到接待中心找對方質問,母女和公司陳協理三人把鐵門拉下,董娘扯女員工頭髮、捏她臉頰,甚至搶手機、扯斷電話線不准她求救,女員工情急下拿刀割腕,最後經友人報警才獲救,法院昨依妨害自由將董娘三人判四月、三月徒刑。
母女和公司女協理三人把鐵門拉下,不讓洪女離去之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此條文規定是處罰私刑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按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本案從吳女囑咐陳協理關閉鐵門時,陳協理隨即拉下鐵門,董娘母女和陳協理共同圍住洪女,由吳女出言責問緋聞傳言,董娘女兒朱女則在旁怒罵並搶走洪女之手機,陳協理復於洪女使用市內電話時,將線路拔掉阻止洪女對外聯絡,其三人並阻止洪女之離去,故可知其三人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故三人皆為本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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