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縱被告之行為已構成犯罪,但由於被告也是法人,無犯罪能力而無法處罰法人,因此,自由時報選擇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紛爭。而自由時報在民事訴訟上請求權基礎的選擇上,則是要求壹週刊公開道歉。
《壹週刊》去年以「自由時報陷外交洗錢醜聞」為標題,報導陳水扁的機密外交費流向《自由時報》登廣告,《自由》為此控告《壹週刊》要求道歉。高等法院認定《壹週刊》以聳動標題讓《自由》報譽受損,昨判決《壹週刊》須在《壹週刊》封面及《蘋果》登報道歉。
此案一審原判決《壹週刊》須在《自由時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但二審認為該報導當時刊登在《壹週刊》,且在《蘋果》刊登該期周刊廣告,因此在《壹週刊》及《蘋果》登報道歉較為合理。
對此,《壹週刊》社長裴偉昨強調:「我們的報導內容和標題都沒問題。」《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強調:「要上訴,因為不能僅以標題判斷是否侵害名譽權,應看完整篇報導才能正確判斷,該報導並未指《自由》就是外交洗錢案當事人。」《自由》發言人蘇宇暉則說:「我們要的就是道歉,尊重判決。」
系爭案件中,《壹週刊》涉嫌於去年未經查證報導「陳水扁的機密外交費流向《自由時報》登廣告」,雖報導內容未指涉「《自由》就是外交洗錢案當事人」,然而加重誹謗罪只要文字圖畫內容(不論標題或者報導內容)足以貶抑他人(包含法人)人格,仍然足以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是以流言想要損及他人信用,造成別人商譽受損,則觸犯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考量到被告也是法人,無犯罪能力(因為報社是依附在建築物裡面,無法將整間建築物放進監獄關,且這樣也沒有意義),因此無法處罰法人,所以這應該是自由時報選擇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紛爭的原因之一!
自由時報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作為請求權基礎:「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至於為何只要求道歉,不求償,是因為在實務界法人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仍有爭議,這以前我們網站有兩篇報導介紹過,可供參考:1、2。
而該案法院以壹週刊必須在蘋果日報與壹週刊上道歉,回復自由時報的名譽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另外或許有人會有其他問題,認為法院以判決強迫別人登報道歉是否違反人權或人性尊嚴?這個問題曾經有人提出釋憲過,這在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文有提到:「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足見要求加害人道歉,在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之道歉,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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