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兒子媳婦對老婦人未善盡扶養義務,老婦人得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即當贈與人於受贈人未對其履行扶養義務時,得請求撤銷贈與。
台中市七十八歲老婦孫金葉告兒子陳一郎、媳婦王淑昭未盡孝道,要她賣掉老宅搬去同住,卻讓她住在屋後增建的二坪大違章建築,衛生紙上鎖不讓她用,甚至讓她獨自就醫,差點死掉,因此提告撤銷贈與給兒媳的二百三十五萬元售屋所得,台中地院昨認定陳、王夫妻未盡扶養責任,判准撤銷贈與及返還這筆錢。
老婦與子媳同住,其在賣炒鱔魚,卻不煮飯給她吃,偶爾買冷藏難以下嚥的便當,不買食材,要她自己煮,大過年兒子宴請親友,也未找她一起吃,且不給她生活費,她只好撿拾鄰居的廢紙,補貼生活,顯未盡照顧老母生活起居責任。又陳、王夫妻無法提出照顧母親證據,根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老婦可向法院提出請求歸還贈與物。
民法第416條規定在兩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撤銷其贈與:
1.受贈人對於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2.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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