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刑事部分,本案被告涉嫌觸犯過失傷害罪;民事部分,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黃正雄(化名/被告)於97年間某日駕駛卡車行經台中市大里區新南路時,不慎撞傷騎乘機車的葉均達(化名/原告),導致原告左眼瞼挫傷、左眼視神經損傷、以及左眼視野缺損,嗣後經送醫治療、矯正後,結果視力大幅衰退、且嚴重減損一目之視能。為了在法律上討回公道,原告遂委託本所律師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在刑法上,本案被告涉嫌觸犯過失傷害罪(參見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而該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參見刑法第287條規定),因此本案被害人委任楊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代為向檢察官告訴(參見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1項規定)。
根據本件車禍之鑑定書指出,被告確有過失,因此在刑事部分,在檢察官偵查後、以過失傷害罪對被告提起公訴外,楊律師另行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一、刑事部分 在刑事訴訟進行中,雙方始終無法對賠償金額達成和解共識,被告雖有投保,但其所投保之保險公司卻以「刑事歸刑事、民事歸民事」搪塞。不過,楊律師勸說被告,建議被告除了保險理賠外,本身應該也要賠償一部分金額,以達成民事上和解,否則屆時法院若判決有罪,除了可能遭判易科罰金、拿錢付給國庫外,搞不好民事部分同樣免不了賠償責任。在楊律師理性分析下,兩造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人亦依法撤回告訴(參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因此法院最終依法對被告諭知不受理判決(參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
二、民事部分 在楊律師理性之勸說下,被告願與原告達成和解,被告願意賠償原告相關損失(約百萬左右),如此省去了後續司法程序之經濟上、時間上、及體力上之負擔,並且早日定紛止爭。
刑事妨害名譽-被同事言語霸凌及攻擊提告不起訴,再議成功發回續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