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婦人所駕駛的為機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第1款:「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該名婦人搭載兩名小孩,為「三貼」。而拖板車司機涉嫌違規右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款:
昨天晚間,在高雄發生一起車禍。一名婦人騎乘機車,載著兩名孩童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時,不幸被一輛右轉的拖板車攔腰撞上,機車當場滑落拖板車下,造成一名孩童頭顱破裂,有生命危險,另一名孩童和婦人也都受傷送醫。
(一)該名婦人所駕駛的為機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第1款:「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該名婦人搭載兩名小孩,為「三貼」。而拖板車司機涉嫌違規右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兩人均有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不法情事,然而此不法屬於行政不法。縱使有行政不法,並不影響刑法上因果關係的認定。若不幸造成男童死亡,拖板車司機仍可能成立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而若是造成男童受傷,則依據刑法第284條第2項,對於業務之人造成過失傷害,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而雙方都有過失,在民事賠償方面,依據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之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稽查速食業者食用油涉含砷案,消保官疑遭恐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