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網友以「畜生」等辱罵性文字謾罵,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至於人肉搜索,亦需基於公眾利益並善盡查證義務,否則一旦公布當事人個資後造成損害,違反個資法的規定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足以造成他人的損害者,可處5年以下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人肉搜索結果張冠李戴,也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吃上官司。
一名男子在百貨公司大廳對坐輪椅的老母親咆哮,逼她趕快把可樂喝完,還踹母親的輪椅,甚至捏她臉頰,多名路過遊客看不下去當場怒斥,還有人罵咆哮男「畜生!」。這段過程被民眾拍成影片上傳臉書,引發網友撻伐,並發動人肉搜索,要找出這名男子,沒想到誤把陳姓教師當成咆哮男,大批網友一窩蜂留言痛罵陳姓教師,事後發現罵錯人,趕緊刪除。
該影片是在公共場所拍攝,文字如是對可受公評的事實進行客觀評論,不見得會觸法,但網友若以「畜生」等辱罵性文字謾罵,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網友雖是出於義憤進行人肉搜索,但亦需基於公眾利益並善盡查證義務,否則一旦公布當事人個資後造成損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規定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足以造成他人的損害者,可處5年以下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人肉搜尋結果張冠李戴,也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吃上官司。本件多位網友誤以為陳姓教師為咆哮男,至陳姓教師的部落格進行辱罵及抨擊,雖事後發現罵錯人已刪除留言,但其行為已觸犯公然侮辱罪,陳姓教師對此是可以提起告訴的。
如果在網路上發現違法或爭議影片,建議應立刻保全影片並報警,把搜尋犯罪行為人的工作交給警方,警方可利用比對系統搜尋影中人身分,若網友自行人肉搜尋並公布關係人的身分,可能會因為找錯人,產生不必要的風波。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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