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在民國80年時,針對人民團體可否辦理福利互助會曾做出解釋,文中表示福利互助金不具類似保險的對價關係,無論就老人、家庭或社會而言,有促進安定與增進和諧作用,但如今檢調等單位作法,顯然和解釋令見解不同。
老人往生互助會目前被判處有罪者相當少,在大多數案件中,法官都以無被害人及不符合保險法規範等理由,判處無罪。但法官也認為,老人往生互助會的運作不受政府相關部門及會計師認證,日後若發生倒閉,將危害金融秩序,因此也建議主管機關修法。
民眾若遇此等問題可來電諮詢。
94年8月31日慈暉長生會: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定,與保險法規定的保險意義不同,且欠缺營利目的,非保險法第167條規定的「類似保險」,僅係單純福利救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94年12月13日台東松柏推展協會: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認定並非基於營利目的,屬會員間互助行為,非保險法第167條規定的「類似保險」,僅係單純福利救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95年12月20日某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高等法院認為,所運作的喪葬補助慰問金,屬會員間互助行為,雖乍似保險,但實質非保險,非保險法第條167條規定的「類似保險」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96年11月22日長青推展協會:高等法院認為,屬會員間互助行為,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不得引論保險法第167條「非保險業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之罪,原有罪判決撤銷。
100年06月09日中華大愛菩提促進會:台中地方法院認定,並未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也非屬多層次傳銷,更無詐欺取財行為,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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