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財物,使人誤信他們為檢察官,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使他人為財產處分。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聲稱被害人身分證及健保卡遭冒用曾姓、蕭姓及鍾姓3名桃園縣某高中畢業生加入詐騙集團 ,昨天在嘉義市涉假冒檢察官身分詐騙時,遭警方逮捕,警訊後,今天依詐欺罪嫌移送法辦。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李沐汕表示,警方偵辦過程中,發現曾姓 3名嫌疑人另涉及全台多起詐騙案件,正擴大偵辦中;另外也發現這個詐騙集團分子大都是高中畢業學子,詐騙集團利用他們所學專才與認知錯誤,吸收加入詐騙行列。
(一)該案這些詐騙集團涉嫌假冒檢察官,謊稱被害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要求被害人必須提存 100萬元先行交付檢察官保管,案情釐清後,再交還現金。依據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1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元以下罰金。」
(二)他們並騙取財物,使人誤信他們為檢察官,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使他人為財產處分。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他們假冒公務員的目的在於詐欺,假冒公務員只是為了方便詐欺,所以假冒公務員的行為應屬不罰之前行為,不另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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