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盛怒之下打死貴賓狗 被判入監服刑2個月 不得易科罰金

新北市一名潘姓男子某天喝酒回家後,疑因不滿廖姓前女友較疼愛她的貴賓狗,冷落自己的柯基犬,盛怒之下將貴賓狗活活打死,事後潘男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送辦。新北地院將潘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12萬元。潘男聲明異議,法官昨日駁回請求,認為潘應入監反省。

法律評析

動物並不是想養就養,不高興就打死的出氣筒,在我國故意虐待、傷害動物致死或重度殘缺的法定刑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動物保護法定有明文。

 

易科罰金的裁量權在檢察官

刑法雖然規定被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有些人可能會誤會,以為只要被判6個月以下有錢繳罰金就一定可以不用被關。收到判決的時候,請注意判決上的「處有期徒刑XX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文字,當出現「如易科罰金,……。」時,在入監服刑前,可以決定受刑人(也就是被告)要不要進去關的人是檢察官而不是法官,因為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可以視個案狀況裁量,批准易或不易,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檢察官得據以「不准易科罰金」。

 

入監好好反省

潘男的案例,故意致動物死亡,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罪,法官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按刑度來看,潘男所犯的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是可以跟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的,但像潘男這樣有多次傷害前科紀錄,並多以易科罰金執行或賠錢和解了事,每每以金錢解決訴訟,被檢察官認為態度偏差也是無可厚非,顯見剝奪潘男財產權並無法預防其再犯,不透過限制人身自由的牢獄之刑難以矯治使其回歸社會,檢察官依刑法41條但書規定「不准

  • 易科罰金」,並無逾越職權及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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