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賭博罪,規定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才會構成犯罪。實務上比較有爭議的是在旅館的房間內賭博到底成不成立賭博罪。
警方在春節期間,破獲一處鬥雞賭場,開張不到10分鐘,就被警方逮個正著,一共帶回21名賭客和雞農,他們竟然還向警方供稱,他們是在「維持國粹」。訊問後,全部依照賭博罪嫌,移送法辦。
一、所謂賭博是指說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的行為。賭博者無法完全支配輸贏勝負。刑法上的賭博罪,規定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才會構成犯罪。公共場所指的是多數人共同使用或聚集的場所如公園、道路、公家機關都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則是指不特定的人在特定時段得以出入的場所,如餐廳、飯店、網咖等。
實務上比較有爭議的是在旅館的房間內賭博到底成不成立賭博罪。主張成立和不成立的都有,主張成立賭博罪的認為旅館出租的房間,無論關閉與否,皆屬旅館的一部分,而旅館本身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以在房間內賭博,還是構成賭博罪。反對的則是認為房間一旦出租給旅客,該旅客就有支配權,和私人住宅無異,不應該構成賭博罪。
此外,法律上針對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另外定有處罰的規定。供給賭博場所者,其獲利來源必須來自供給賭博場所的收益而非與他人賭博財物之所得,如果自己也下去對賭,則另外又會構成賭博罪。聚眾賭博指的是聚集不特定的多數人參與賭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經營職業賭場。普通賭博罪,法定刑是30,000元以下罰金。至於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二、就本案例而言,一群人在工寮裡聚賭,工寮本身是否為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一般大眾在固定的時間內若可以自由出入,有開放並集合大家在特定時間內賭博,提供賭博場地以獲取利益,將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
反之若此處工寮並未開放,純粹是幾個親朋好友在一起聚賭,非所有人皆可自由進出,則此工寮並未符合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定義,本案例中工寮乃是吳姓男子本身的養雞場,並非一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以新聞中之吳姓男子及其他賭客有可能觸犯之法律: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式聚眾賭博罪,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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