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要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行為人必須是為他人處理事務,且限於「財產事務」,並進而為違背任務的行為,導致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遭到損害,又主觀上必須具備背信的故意。
本件被告二人分別為心安美容診所之會計和店長。於任職間私下向廠商進貨(美容產品),透過不知情之診所員工向客戶推銷產品,並私下給付員工推銷獎金,員工以為是公司之推廣產品方案不疑有他,遂積極向客戶推銷展品。被告販賣之商品所得皆由其自行獲取,診所知道後遂委由本所律師提起刑事背信罪告訴。
1. 為他人處理事務:即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而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此事務在性質上應限於「財產事務」,而且是有裁量權限的處理「本人與第三人間的外部事務」。
2. 違背任務之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包括事務處分權限的濫用行為與信託義務的違背行為。
3.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行為人違背任務之行為,必須造成將事務委託行為人處理的本人在財產上或其他利害上的損害,始可能構成本罪。
4. 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背信之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的不法意圖。背信罪的不法意圖有二個,一為「獲利意圖」,二為「損害意圖」,二個意圖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即有可能成立本罪。
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指示店內員工要幫忙向客戶推銷產品,私下向廠商進貨,而請不知情之診所員工推銷,且利用比診所原定較高之獎金為誘因,使診所員工均推銷被告私下向廠商進貨之產品,而排擠診所原有銷售產品之情形將被告二人以涉嫌背信罪嫌起訴。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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